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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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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滕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滕征补公告〔2023〕1号 北辛街道北刘居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北辛街道北刘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北辛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北辛街道北刘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北刘区域棚户区改造工程安置房和绿地建设,用途为住宅、公园与绿地。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本次拟征收北刘居土地,位于陶山路以南、鑫旺街以西,总面积0.2441公顷,其中:农用地0.2441公顷(耕地0.2441公顷)。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四、安置意见经与北刘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北刘居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7.323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北刘居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北辛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六、其他事项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特此公告。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联系电话:0632-5813176滕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28日洪绪镇西赵沟村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洪绪镇西赵沟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洪绪镇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洪绪镇西赵沟村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商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商服用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滕州市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鲁政土字〔2021〕474号)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西赵沟村土地,位于洪绪镇西赵沟村,总面积10.0019公顷,其中: 建设用地10.0019公顷(建制镇9.9959公顷,公路用地0.006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西赵沟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西赵沟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300.057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西赵沟村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洪绪镇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联系电话:0632-5813176滕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28日东沙河街道千年庄村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东沙河街道千年庄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东沙河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东沙河街道千年庄村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滕州市中医医院迁建项目建设,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本次拟征收千年庄村土地,位于东沙河街道平安路南侧,尚善大道西侧,总面积8.3924公顷,其中:农用地8.3924公顷(耕地7.4694公顷,果园0.196公顷,其他林地0.08公顷,农村道路0.2552公顷,沟渠0.3918公顷)。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四、安置意见经与千年庄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千年庄村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251.772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千年庄村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东沙河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六、其他事项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特此公告。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联系电话:0632-5813176滕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28日东沙河街道东史村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东沙河街道东史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东沙河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东沙河街道东史村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滕州市中医医院迁建项目建设,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东史村土地,位于东沙河街道平安路南侧,尚善大道西侧,总面积4.9033公顷,其中: 农用地4.9033公顷(耕地0.148公顷,果园4.6352公顷,农村道路0.0982公顷,沟渠0.0219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东史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东史村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147.099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东史村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东沙河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联系电话:0632-5813176滕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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